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

時間:2025-12-03 17:08:08 考核制度

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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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公司效益、安全、發展三大業績,促進公司做強、做大、做好,確保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

  (二)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應當適用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以企業效益、安全、發展三大業績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預算、生產、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業績及分管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考慮公司長遠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則;

  (四)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結果與過程相統一的原則;

  (五)有獎有罰、獎罰對等、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考核以及確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機構,具體測算和兌現工作由公司企管部和財務部負責實施。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高管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負責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度目標責任書;

  (三)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 審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適時制訂公司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

  (六)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

  激勵機制結構圖

  (此三項屬薪酬范圍)

  第七條 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三部分組成。計算公式是: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績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提出方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二)保險和福利: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三)績效薪酬:根據公司效益、安全、發展三大業績實現情況及高管人員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獎勵薪酬。

  第八條 績效考核目標

  (一)安全目標

  以年度重大事項作為主要考核內容,包括生產安全、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企業形象安全四項指標。

  1、生產安全。重點考核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生產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

  2、經濟安全。重點考核因決策失誤、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3、政治安全。重點考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考核領導班子成員違法犯罪案件、員工群體性犯罪案件。

  4、企業形象安全。重點考核對企業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

  (二)效益目標

  包括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資產運用能力指標。

  1、盈利能力:包括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指標。

  2、償債能力: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指標。

  3、資產運用能力:包括應收款項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指標。

  (三)發展目標

  主要考核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九條 績效考核目標的分值及權重

  各類績效考核目標的分值設基本分和加(減)分兩項,基本分采用百分制計分,加(減)分根據指標特點設置。考核總分按照各類績效目 標得分乘以所占權重計算。 即效益、安全、發展目標均設基本分100 分。其中,效益目標權重為 60 %,安全目標權重為 20%,發展目標權重為 20%。

  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條 在董事會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之后,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其中總經理、董事、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其他高管人員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一條 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各高管人員的崗位職責,結合公司經營目標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分值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有權調整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和目標。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考核標準(主要為各高管人員簽署的年度目 標責任書)和程序,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數額和獎懲方式,提交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如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未予通過,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審議意見對薪酬方案進行修改,直至董事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二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五條 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發放績效薪酬,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承擔相應的法律 責任或廠紀處分。

  第十六條 高管人員在收到績效考核結果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裁決。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將最終考核結果以及高管人員的薪酬實施具體內容公示后,由公司統一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僅作為建立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機制的總則,具體考核細則由公司企管部和財務部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制定,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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