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后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后發”,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后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并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于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并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并送法制司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于xx年xx月xx日前研復”、“請于xx年xx月xx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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