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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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為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韭摯畏秩摚谝宦摓檎,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為群眾辦理。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芍苯踊蛭袐D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鑒別工作。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后,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并確認無運輸損壞后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并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布并聲明作廢。
第十條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冻錾t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啊冻錾t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并對所填信息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
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二)新生兒及其父母旁證:①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和親子關系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二)填寫不規范,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ㄈ┪醇由w“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涂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ㄋ模┪唇浶l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冻錾t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表(附件5)。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并歸檔,并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ㄒ唬┬律鷥焊改富虮O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后,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ǘ┊斒氯颂峁┓ǘㄨb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第二十八條
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ㄋ模┊數貓蠹埧堑摹冻錾t學證明》丟失聲明;(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審核后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
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鑒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
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首次簽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
縫章。
第三十三條
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后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并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第三十五條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出生醫學證明2
根據國衛婦幼發關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和規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了州衛生局舉辦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管理培訓班,會后按要求及時安裝軟件并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并根據會議精神和衛生部婦社司、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印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以及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匯編的要求規范了出入庫登記、簽發登記、廢證登記、存根交接登記。
XX縣婦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入庫登記、存放環境、印章管理、簽發與審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流程,簽發人嚴格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對于流動人口按照輪衛發[20xx]283號文件查驗《居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證件齊全的方可辦理。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與正頁一致。辦理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經審核登記后裝訂成冊,整理歸檔。每月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流動人口查驗“兩證”信息,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發現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況發生。
從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縣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活產數是2118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1834份,年簽發率86。6%。同時查驗、登記并上報流動人口婚育證明70余人;從1月1日至10月27日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333份。
廢證的管理: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登記,并定點、集中存放。年廢證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簽發過程中,共有廢證27個,廢率為1。45%,已經超標,廢證主要原因是打印錯誤。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克服困難,及時調試設備,最大限度降低廢證率,同時加強宣傳力度,將辦證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讓群眾滿意,讓領導放心。
出生醫學證明3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
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4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受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 分娩,特授權委委托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 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5
計劃生育婦幼生殖保健服務中心:
男方姓名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現年:x歲,民族:x
現住址:x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現年:x歲,民族:x
現住址:x
夫妻倆于20xx年x月x歲。當時因原因不能到醫院住院分娩,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現因原因需要辦理該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望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6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8XXXXXXXX 與委托人關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 姚某某 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7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我院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步入了規范化和程序化的軌道,F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組織
為了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書記為管理第一責任人,設立專門科室、專管人員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等日常工作。確保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規范領取程序:要求專管人員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將領取人員的姓名、領取的數量在院辦公室進行登記,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后方可領取。
2、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領取機構必須是具有《母嬰保健技術》許可資質的醫療或計劃生育機構,且領取人員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方可領取。
3、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妥善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領《出生醫學證明》4400份,去年庫存470份,合計4870份,現已辦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兒辦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辦理2175份,作廢57份。
總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衛生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范。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范。
出生醫學證明8
委托人:媽媽的名字 性別: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媽媽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別: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爸爸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寶寶的'名字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媽媽的名字 受托人簽名:爸爸的名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9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事流程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布,于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出生醫學證明10
永年縣的《出生醫學證明》工作,由永年縣衛生局委托縣婦幼保健院負責轄區內的事務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堅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這一法律證件的管理與簽發工作。根據省衛生廳《關于開展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項督導檢查工作的通知》、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項督導檢查工作方案》和我縣實際,我們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專項督導檢查工作方案》,縣衛生局婦幼科和保健院主管領導帶隊,對我縣縣、鄉級醫療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工作進行了一次自查。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我縣縣、鄉兩級醫療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發放工作中還存有以下幾種問題:
一、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在檢查中,我們發現有個別醫療機構為醫療機構外的嬰兒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
二、個別醫療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未按要求將新生兒和新生兒父、母親的個人信息存檔,《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未按要求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表》的'右下方。
三、個別醫療機構未按要求使用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
針對以上問題,督導小組十分重視,經過研究,決定采用簽發一批、查驗一批、完全合格后給予換領空白證件的辦法,同時對各醫療機構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與督導,切實做到萬無一失,嚴肅認真的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簽發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11
委托人: 性別: 女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男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冻錾C》嚴禁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醫學證明13
XXX公司
茲授權(身份證號碼:xxx)為我單位藥品采購代表,負責與貴公司之間的藥品業務洽談及簽訂合同等相關事宜。如該購銷人員發生變動,我單位將及時通知貴公司并提供變更后的人員委托書,否則由此而引發的問題由我單位負責。
授權采購品種:許可范圍內的'所有品種。
受委托人員聯系電話:(公司固話)
授權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4
20××年,全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衛計委、公安部有關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部署要求,切實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現將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情況通報如下:
一、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情況
按照省衛計委的統一部署,組織縣區相關管理人員,參加了省舉辦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培訓班,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對全市啟用新證工作進行了部署。同時,加強與市公安部門的溝通工作,對縣區公安戶籍管理人員進行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題業務培訓,保證工作的協同性,發揮戶政部門監督作用。各地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順利啟用新證,完成了對舊證的清理登記、回收和集中銷毀工作,建立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上傳省網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質量控制情況
20××年,經各地各單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主要質量指標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1.《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全省平均廢證率為0.7%,我市在13個省轄市中排名第二。根據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平臺數據統計,廢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開發區33.3%、原海州區1.2%、灌云縣1.1%、連云區1.1%、原新浦區1.0%、贛榆區0.6%、灌南縣0.5%、東?h0.4%。
全市共有接產發證機構94家,其中43家廢證率達到或超過1%,超標率為45.7%。從統計數據分析來看,公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管理較好,民營醫療機構管理較薄弱。
2.《出生醫學證明》換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我市換證率全省最高,為全省平均換證率0.6%兩倍以上。換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原海州區4.9%、原新浦區2.2%、東?h1.7%、灌云縣1.0%、連云區0.9%、灌南縣0.9%、贛榆區0.8%。
3.《出生醫學證明》補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全省補證率為0.8%,我市補證率達到了1.4%(含特殊簽發)。補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灌南縣2.4%、東?h1.8%、灌云縣1.7%、連云區1.7%、贛榆區1.4%、原海州區0.8%、原新浦區0.1%。
4.違規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傳省網過程中,發現某縣婦幼保健所違規發放4枚沒有母親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不能通過省網審核,造成同期全市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能上傳省網。
5.《出生醫學證明》網上簽發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在對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統計與平臺系統審核比對時發現,東?h:有5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2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灌云縣:有9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灌南縣:有10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1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贛榆區:有9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1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原新浦區:有6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3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
三、整改要求
1.完善管理制度。各縣區衛計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明確受委托機構的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提高管理水平。有針對性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對證件毀損、丟失、制假、用假、販假事件的監察能力,防止失職瀆職事件的發生。
3.加強監督管理。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管,督促證件管理和簽發機構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簽發證件。建立責任追究制,在證件簽發和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嚴肅按規定處理。
4.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專項整治行動,查找薄弱環節,及時發現問題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市適時組織全市專項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出生醫學證明15
委托人:性別:女 出生年月: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性別: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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